(2017)浙0327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肖兴发、陈邦赶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兴发,陈邦赶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10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兴发,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陈邦赶,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易叶雄,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兴发、陈邦赶犯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兴发、被告人陈邦赶及其辩护人易叶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初,被告人肖兴发在手机微信平台进行买卖虚假证件宣传,招揽生意。同年3月11日,被告人陈邦赶向被告人肖兴发提供照片及其本人身份信息,要求被告人肖兴发为其伪造一本持证人为陈邦赶并盖有苍南县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专用章的残疾人证。2017年3月21日,苍南县公安局民警在苍南县灵溪镇站前路与建兴路路口查获被告人肖兴发,并在其驾驶的电动车后备箱内查获被告人肖兴发参为伪造的三本大学毕业证书。为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肖兴发、陈邦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兴发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邦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肖兴发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邦赶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肖兴发、陈邦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陈邦赶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陈邦赶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系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初,被告人肖兴发在手机微信平台进行买卖虚假证件宣传,招揽生意。同年3月11日,被告人陈邦赶向被告人肖兴发提供照片及其本人身份信息,要求被告人肖兴发为其伪造一本持证人为陈邦赶并盖有苍南县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专用章的残疾人证。2017年3月21日,苍南县公安局灵溪中心派出所民警在苍南县灵溪镇站前路与建兴路路口查获被告人肖兴发,并在其驾驶的电动车后备箱内查获被告人肖兴发参为伪造的署名为颜某2、王某、郭某,并分别盖有浙江工业大学、温州大学、浙江师范大学的大学毕业证书。以上事实,被告人肖兴发、陈邦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颜某1的证言、情况说明和归案经过的证言,手机、大学毕业证、残疾人证、名片、U盘、扣押、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通话清单、证明、说明、印章模板、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兴发、陈邦赶无视国法,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肖兴发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邦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伪造印章的目的在于为通过第三方认证而非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邦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辩护人对被告人陈邦赶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肖兴发、陈邦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兴发犯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邦赶犯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作案工具2部手机、U盘1只、涉案涉案毕业证3本、名自13张,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春雪人民陪审员 钟锦顶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丁良波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