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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终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阳新新海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王辉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辉武,阳新新海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1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辉武。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中华,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新新海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大世界(客运站)二栋一楼。法定代表人:贾再猛,经理。上诉人王辉武因与被上诉人阳新新海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7)鄂0222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辉武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辉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辉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王辉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里审判员 王建明审判员 魏美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娄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