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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10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吕永福与孟莹、孙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福,孟莹,孙高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0890号原告:吕永福,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委托代理人李木梓,天津木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莹,女,199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被告:孙高伟,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永福诉被告孟莹、孙高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永福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恩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