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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民终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斌、陈少敏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斌,陈少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终1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斌,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沙洋县人,户籍所在地沙洋县,现住荆门市东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少敏,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荆州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上诉人张斌因与被上诉人陈少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沙洋县人民法院(2017)鄂0822民初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沙洋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建军审判员  周 沂审判员  邓中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