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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3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爱鑫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3467号之一被保全人:赵海芹。被申请人:黄爱鑫。原告黄爱鑫诉被告赵海芹、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鲁0705民初3467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了被保全人名下的鲁V×××××号车一辆。被保全人赵海芹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缴纳保证金1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缴纳的保证金10000元;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名下的鲁V×××××号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