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财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岳红彦、屈智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红彦,屈智敏,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831号申请人:岳红彦,男,汉族,1969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屈智敏,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新华路赵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51646692K。法定代表人:王怀军,系总经理。申请人岳红彦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屈智敏、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屈智敏、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申请人岳红彦位于新密市城区西大街西段南侧(金铂宫)1-3层房产(房产证号:新密房权证字第××号);查封申请人岳红彦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南屏路98号5号楼1单元11层42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担保人郭红霞位于新密市城区西大街西段南侧(金铂宫1号楼)西单元17层东户(033-0006-0001)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密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担保人岳智鹏位于新密市城区溱水路西段北侧(中强·御金湾27号楼)2单元10层10003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密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担保人岳智鹏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6号7号楼2单元21层2101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担保人岳鹏���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6号7号楼2单元19层1901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郭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尚亚冰书 记 员 周垚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