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辛社教、高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社教,高桂玲,赵保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2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辛社教,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桂玲,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保柱,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友臻,山东言博律师所律师。上诉人辛社教、高桂玲因与被上诉人赵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辛社教、高桂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辛社教、高桂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42.00元,减半收取计371.00元,由上诉人辛社教、高桂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绛帼审判员 马清华审判员 沈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