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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赖征贤与赖征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征贤,赖征东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291号原告:赖征贤,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赖征东,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征贤与被告赖征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07年正月29日赖征东与赖征贤签订的《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原告赖征贤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赖征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征贤提出对被告赖征东的撤诉申请,不损坏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征贤对被告赖征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征贤负担。审 判 长  林灿岗审 判 员  林祥贞审 判 员  卢海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銮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