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赖征贤与赖征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征贤,赖征东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291号原告:赖征贤,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赖征东,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征贤与被告赖征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07年正月29日赖征东与赖征贤签订的《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原告赖征贤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赖征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征贤提出对被告赖征东的撤诉申请,不损坏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征贤对被告赖征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征贤负担。审 判 长 林灿岗审 判 员 林祥贞审 判 员 卢海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銮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