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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彭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陈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民初1466号原告:彭某,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揣莉坤,广东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1,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彭某诉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揣莉坤、被告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位于湛江市霞山区××路西侧××号××住宅楼××阁1315房,原告与被告各占50%份额;3、判决婚生儿子陈某2由被告抚养,由被告承担陈某2的抚养费;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以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婚后经常争吵。近年来,被告经常夜不归宿,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无法忍受没有感情和温情的夫妻生活,与被告分居近两年时间。双方感情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2016年3月17日,被告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位于湛江市霞山区××路西侧××号××住宅楼××阁1315房(以下简称1315房),原告依法应占有该房屋50%的份额。近几年,原告因照顾儿子,没有固定工作,故请求由被告抚养婚生子并承担抚养费。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准双方离婚。被告陈某1辩称,双方感情很好,没有离婚的理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至2008年期间,原、被告经亲戚介绍相识。××××年××月××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夫妻生育男孩陈某2。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因被告经常外出工作,对原告及家庭关心不够,未能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引起原告不满,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17年7月后,原告离开家庭,与被告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的夫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关系较好,且生育了男孩。近年来原告因外出工作的时间较多,疏于对妻子、家庭的关心、照顾,致使夫妻之间产生了隔阂。夫妻感情虽出现裂痕,但两人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只要两人互相体谅、加强沟通,多为家庭、小孩、对方着想,夫妻应有和好可能。鉴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彭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尤莉莹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