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凯实贸易有限公司与九州期货有限公司、九大连商品交易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凯实贸易有限公司,九州期货有限公司,大连商品交易所
案由
期货交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初576号原告:张家口凯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号*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薛幼结,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功,男,汉族,1969年1月21日出生,系该公司业务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进凯,男,汉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系该公司业务员。被告:九州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号*号楼*********号。法定代表人:陈美兴。被告:大连商品交易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凤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家口凯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州期货有限公司、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13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凯实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家口凯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于长浩审判员王迪审判员崔耀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黄月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