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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淑丽诈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736号被执行人刘淑丽,女,1971年7月23日生,回族,河北省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刘淑丽诈骗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12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968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违法所得计96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靠低保维持生活,且其丈夫为残疾人,生活十分困难,故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立军执行员  刘吉如执行员  钟 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