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袁士伟与张春芳、惠文星、惠文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芳,惠文星,惠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333号申请执行:袁士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张春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惠文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惠文涛,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7)甘10民终141号袁士伟与张春芳、惠文星、惠文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春芳、惠文星、惠文涛用惠玉栋遗产清偿惠玉栋借袁士伟款70000元,并清偿利息1077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9.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春芳、惠文星、惠文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袁士伟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和结果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王继彬审判员 杨新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包家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