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特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268号申请人:赵某,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李辉,该分行行长。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赵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赵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9月10日经濉溪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同意给付赵某因银行卡被盗刷造成的损失14348的75%即10761元(已付清),下余款项赵某表示不再向对方要求赔偿;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赵某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赵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于2017年9月10日经濉溪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董存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