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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8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隆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联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世纪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隆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陕西联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世纪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8266-2号原告:北京隆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产业园区闽商木业大厦四层401。法定代表人:潘亚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彬,男,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3号新兴际华大厦23层。负责人:吴航飞,经理。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455号。法定代表人:杜世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欣,男,该公司员工。第三人:陕西联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维一路甲字8号。法定代表人:昝应南。第三人:陕西世纪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50号临街南北方向楼房第三层。法定代表人:林可钦。原告北京隆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联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世纪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隆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隆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隆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68116元,减半收取计34058元,由北京隆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江晖代理审判员  毋俊利人民陪审员  唐金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