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云虹杨建民与被执行人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虹,杨建明,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执72号申请执行人刘云虹。申请执行人杨建明。被执行人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谟煌,总经理。刘云虹,杨建民诉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云民终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由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刘云虹,杨建明借款本金2115106元及利息。刘云虹,杨建明于2017年5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经查询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云虹,杨建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04执7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聪审判员 杨跃审判员 杨 贵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