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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执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福建省华翔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福建省华翔机械有限公司,郑少平,杨琼英,程少华,惠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2执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2号。被执行人福建省华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江南工业区。被执行人郑少平,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杨琼英,女,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程少华,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被执行人惠超军,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福建省华翔机械有限公司、郑少平、杨琼英、程少华、惠超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02民初20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福建省华翔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南工业园区祥瑞路21号1层、1-3层(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201300466、20××65号)、坐落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南工业园区祥瑞路2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2011第06087号,他项权证号:南国土地他项2015第00119号)。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福建省华翔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南工业园区祥瑞路21号1层、1-3层(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201300466、20××65号)、坐落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南工业园区祥瑞路2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2011第06087号,他项权证号:南国土地他项2015第0011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曾德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