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XX平与黄志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平,黄志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XX平,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黄志威,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平与被执行人黄志威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志威下落不明,本院扣留(或提取)财产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981民初1137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XX平在被执行人黄志威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彤审判员 程艳红审判员 胡德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四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