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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陆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陆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10月4日,住什邡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22日,住什邡市。陆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633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 渤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