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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新帮与朱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帮,朱兵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4民初972号原告:周新帮(别名老憨),男,汉族,1955年6月18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朱兵兵(别名朱兵),男,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周新帮(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朱兵兵(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新帮、被告朱兵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新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朱兵兵偿还饲料款345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五万多元买小猪,原告赊销供应被告饲料,待被告卖大猪后结账。2017年春节前被告卖大猪后并没有按约结账,2017年2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三个月还清余款,但到期后被告躲避不见。朱兵兵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需要治疗,只能慢慢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朱兵兵承认原告周新帮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周新帮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4500元有欠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兵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新帮货款34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起诉之日至履行之日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原告周新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朱兵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柴英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