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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198号赵大军、杨赛红故意伤害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大军,杨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赵大军,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赛红,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大军与被执行人杨赛红故意伤害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922刑初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杨赛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赛红于2017年5月7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847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杨赛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志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龚 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