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范呛呛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呛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75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呛呛,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东海县。2006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4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7年9月16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呛呛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呛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范呛呛伙同赵雷(已判刑)至新沂市马陵山镇××中学对面一家台球室门前,采取撬别车锁的手段,将曹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马哈踏板摩托车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50元。2017年9月16日,被告人范呛呛在江苏省句容监狱门前被新沂市公安局马陵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呛呛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相关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被告人范呛呛及同案人赵雷的供述,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书,相关辨认笔录、指认作案地点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呛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范呛呛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呛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呛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范呛呛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呛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范呛呛的违法��得人民币805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曹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