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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嘉星、朱敏等与郑超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嘉星,朱敏,苏凯文,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618号原告:陈嘉星,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原告:朱敏,女,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原告:苏凯文,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沙县。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福、朱启兰,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超,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原告陈嘉星、朱敏、苏凯文与被告郑超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闽040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判决案件受理费425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29元,由郑超负担。为保障上述费用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郑超银行存款2129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阮训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田加溁书 记 员 马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