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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30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喜平与王云虎、杨志明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平,王云虎,杨志明,刘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30执273号申请人:李喜平,141181196806240015,;被执行人:王云虎,14233319740313001x,;被执行人:杨志明,142333197004100235,;被执行人:刘晓军,14263619810725471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交口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日的(2015)交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2015年8月17日,以(2015)交民初字第48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王云虎的宝马2979CC越野车(车辆类型K32;车牌号:晋K×××××),并责令被执行人一、被告王云虎、杨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李喜平借款本金50万元及按月2%支付上述本金的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刘晓军对被告王云虎、杨志明偿还原告李喜平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00元,财产保全费3470元,合计13170元,由被告王云虎、杨志明承担。但被执行人王云虎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云虎所有的宝马2979CC越野车(车辆类型K32;车牌号:晋K×××××)壹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司贵生审判员  郭能亮审判员  刘兴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益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