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石帅与新疆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帅,新疆宝塔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879号申请执行人:石帅,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新疆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铁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石帅与被执行人新疆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183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4003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成审 判 员 孙 宁代理审判员 敬 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