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49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于鹏南与栾启鹏、郭润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鹏南,栾启鹏,郭润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4998-1号原告:于鹏南。委托代理人:杜其臻,山东明霞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栾启鹏。被告:郭润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堂亮,律师。原告于鹏南与被告栾启鹏、郭润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