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执字第15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春亭、韩海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亭,韩海洋,韩海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1587-2号申请执行人宋春亭,男,汉族,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人。被执行人韩海洋,男,汉族,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人,现于临沂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韩海岩,男,汉族,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人。本院在执行宋春亭与韩海洋、韩海岩债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韩海洋、韩海岩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韩海洋、韩海岩有房屋拆迁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韩海洋、韩海岩享有的房屋拆迁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铭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