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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容生与厦门劲旅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容生,厦门劲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民初2823号原告:李容生,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红,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劲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法定代表人:刘永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喜华,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容生与被告厦门劲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容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红,劲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喜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请求李容生的诉讼请求:1.确认李容生与劲旅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7年1月1日起解除;2.判令劲旅公司支付李容生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4209元。案件事实一、入职时间:2010年10月14日。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约定李容生的工作地点在厦门市湖里区。三、劳动者工作岗位:操作工。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数额:2186元。五、实际工作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六、申请仲裁时间:2017年1月4日。七、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于2017年1月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劲旅公司支付李容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4209元。八、仲裁结果:1.确认李容生自2017年1月1日起解除与劲旅公司的劳动合同;2.驳回李容生的其他仲裁请求。争点分析争议焦点:劲旅公司是否应支付李容生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李容生主张,2016年12月26日,劲旅公司在未与李容生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即发布通知,拟定于2017年1月22日(《通知》实际载明为2016年1月22日,可见其制定通知的随意性)前后搬到集美区灌口泉涌工业区2号楼3楼,且在发出通知后,对于不愿意搬迁的员工,在结清工资和奖金后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李容生于2016年12月28日签署《搬迁员工登记表》,明确表示不愿意搬迁并到财务结清工资,当时工资是结算到2016年12月31日,故自2017年1月1日起就未再回公司上班;劲旅公司系在李容生申请仲裁后才临时选择围里作为临时办公点,该办公点实际是其他公司,劲旅公司希望将李容生安排在其他公司工作,而工作地点、内容变更属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情形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李容生有权不同意且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劲旅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李容生为此提交了如下证据:1.《通知》,体现劲旅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发出通知,内容为:“为了积极响应厦门市湖里区两级政府关于鼓励岛内工业企业搬迁工业园的政策号召,公司拟定于2017年1月22号前后搬迁到涌泉工业园2号楼3楼,请各位同仁在12月28日前做好随迁准备并到财务部登记,所有工资发放方式按原来的执行。对于不愿意搬迁的员工,请于12月28日前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将在要出货的产品生产完毕之后结清所有工资及所有累计奖金。补充说明:公司拟定于2017年1月22日前后搬到涌泉工业区2号楼3楼,请各位同仁在12月28日前到财务填好(搬迁员工登记表)意向,若未登记的视为同意随迁”。2.照片,拟证明李容生曾于2017年3月26日到灌口涌泉工业区2号楼3楼了解,该地址实际经营单位并非劲旅公司,劲旅公司并未按通知搬到新地址办公。3.《搬迁员工登记表》,拟证明李容生已根据劲旅公司发出的通知,于2016年12月28日前到财务处办理了相关手续,劲旅公司将结清所有工资及所有累计奖金,基于通知的内容,李容生认为自己不同意搬迁且已经登记,双方劳动关系即解除。劲旅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表示《通知》确实说要搬至灌口涌泉工业区2号楼3楼,但在2017年1月份搬迁时发现与鹭屿欣公司在同一层厂房、经营不便,故于2017年2月重新选址搬至灌口南路××楼;主张《搬迁员工登记表》仅系公告发出后,劲旅公司征询员工意见,李容生在该表中选择不同意搬迁并不代表劲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相反劲旅公司与李容生谈话临时安排其在湖里区工作,之后亦将在湖里区新工作的地址通知给了李容生。劲旅公司主张,其原址于湖里区安兜社1200号,因地处安兜社村内、交通极为不便,故决定响应厦门市区两级政府鼓励岛内工业企业搬迁岛外工业园的号召,将工厂从安兜社搬迁至集美区灌口涌泉工业区;劲旅公司在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搬迁工厂属于其自主决定权,作为员工应当服从,搬迁至涌泉工业区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劲旅公司在公布搬迁公告后,向全厂员工征集了搬迁意愿,在李容生表明不同意搬迁后,劲旅公司即与其进行谈话,明确表示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湖里区,在李容生不同意搬迁的情况下,李容生可继续留在湖里区围里工作,但李容生以自己选择、自己去找过工作等为由不愿意留在劲旅公司在湖里区的场所工作;《搬迁员工登记表》是在2016年12月26日至28日之间签订的,只是一份意向表,双方从未在2016年12月28日进行结算,劲旅公司从未提出要求与李容生解除劳动关系。劲旅公司为此提交了如下证据:1.谈话录音(2016年12月30日,劲旅公司总经理刘某某、财务总监王某与李容生),主要内容为刘某某说:“李容生,我看了一下你这个搬迁员工的愿不愿随迁的,你写了不愿意”;李容生说:“嗯”;刘某某说:“然后我们看了一下你劳动合同也到期了,而且你是属于厦门市湖里区,那我们就想说把你继续留在湖里区做操作工,具体操作什么呢,根据我们的需要我们的安排,继续把劳动合同继续签下去”李容生说:“我找过那个春花签了,春花她这样回答我,现在要搬迁,不签劳动合同了,那我小孩读书我要用到”;王某说:“可能她的失误,这个社保什么都还在交”;刘某某说:“我现在想继续让你续签”、王某说:“就是说你现在想留在湖里区呢,我们就让你留在湖里区没有关系,我们会给你还是照样子做嘛”;李容生说:“哪里做呀”;刘某某说:“具体地点要等我通知,反正是在湖里区,这里肯定要退出”;李容生说:“留下来做什么”;刘某某说:“最好做你们自己的本行,有时候做一些其它的事也有可能,反正就是操作工”;李容生说:“那我不要”;王某说:“留在湖里区你也不签吗”;李容生说:“我不要,我自己想要做什么我自己选择”;王某说:“公司会留个小组在这里做,是这样子的”;李容生说:“不用”;刘某某说:“能不能谈下你现在有什么想法”;李容生说:“其实厂里该给我们的钱都给我们了,给我们印象挺好的,就是说像这种情况,那么多年,按劳动法湖里区的是有补钱”;王某说:“所以我现在叫你留下来,我也知道”;李容生说:“我也在保护自己的利益,我也没干什么,我不会的,因为厂里印象我都很好,该给的一分不欠,从来不会干什么”;王某说:“所以我的意思是说,如果你不去,我强求你去,那是我没道理,对不对?因为我知道你有这个诉求想留在湖里区,所以我特意”;李容生:“是,我都在这附近找工作”;王某说:“我的意思是,我也把你留在湖里区,你们想留,你们签了湖里区的,不能去的,我照样可以满足你们,如果你不要我就没办法了,知道吗?如果硬逼你去,那是我们没道理,是这个意思,所以我们会摸底下,我也知道你签了湖里区这个问题的好吧”;李容生说:“嗯”;王某说:“如果你不要那没办法,公司要搬迁你也要理解”。2.电话录音(2017年1月6日,劲旅公司财务总监王某与李容生),主要内容为王某问:“你好李容生,我老板娘,你看你这几天都没来上班,赶紧回来上班啊”;李容生:“老板娘是不是”;王某:“对”;李容生说:“好好好,嗯”;王某说:“我说你这几天都没来上班,赶紧回来上班”;李容生说:“好”;王某说:“上次我跟你说湖里区的事情,你还是回来,我会让你在湖里区上班哦”;李容生:“好”。3.短信截图(2017年1月6日)体现劲旅公司的王某向李容生发出短信,内容为:“李容生明你好!现在公司仍在赶货,希望你赶紧回劲旅服饰来上班。公司还会按之前和你说的安排你在湖里区上班,请放心”;短信截图(2017年1月11日),体现劲旅公司人事赖某某向李容生发出短信,内容为:“李容生你好!现在公司仍在赶货上班,请你赶快回来正常上班。另外因你在《搬迁员工登记表》中选择不愿意搬迁,因此公司现通知你在2017年1月22日之后,你上班地点仍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湖里区,具体上班地点为湖里区围里坂尚路229号三楼”。4.营业执照、发票,拟证明劲旅公司通知李容生的新上班地址即为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湖里区围里社229号三楼等。李容生对上述谈话、电话录音及短信截图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通过录音内容可知劲旅公司之所以在湖里区选办公场所系因无法支付高额经济补偿,劲旅公司在2016年12月26日发出的通知中并未告知可以选择湖里围里,而是要求2016年12月28日前到财务结清工资和奖金,故在该通知发出时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系于2016年12月28日解除,劲旅公司之后发送短信属于新的要约,李容生可选择是否接受;对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营业执照体现劲旅公司系2017年2月28日才将工厂地址变更至围里,且其之所以会在围里设立办公点,系因无法支付高额的经济补偿,劲旅公司在此处并未实际经营;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发票系代开,劲旅公司是否支付该租金李容生并不清楚,即使支付了也与本案无关。本院认定及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劲旅公司虽于2016年12月26日发出《通知》,拟定于2017年1月22日前后搬迁到厦门市集美区涌泉工业园2号楼3楼,且表示“对于不愿意搬迁的员工,请于12月28日前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将在要出货的产品生产完毕之后结清所有工资及所有累计奖金”,但该《通知》中并未明确体现对于不愿搬迁的员工,双方即于2016年12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且李容生实际系工作至2016年12月31日,在本案中亦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已于2016年12月28日与劲旅公司实际结算了相关工资、奖金等。另外,劲旅公司已先后于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6日、1月11日明确表示将与李容生续签劳动合同、安排其继续在湖里区上班,但李容生系予以拒绝。因此,因劲旅公司在《通知》中仅系表示拟定于2017年1月22日前后搬迁至集美区,而截至李容生实际离职及申请仲裁时都尚未搬迁,故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等情况应据实认定。现李容生既未举证证明劲旅公司发出《通知》后,双方因李容生不同意搬迁、劲旅公司在湖里区无法提供工作条件等原因已实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未充分举证证明李容生在职期间劲旅公司在湖里区已没有工作条件、劳动合同已实际无法继续履行等,故李容生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情形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为由,主张劲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裁判结果本院认为,李容生自2017年1月1日起未在劲旅公司处上班,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亦根据李容生的申请裁决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自2017年1月1日起解除,现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如前认定,李容生主张劲旅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故本院对其要求劲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4209元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李容生与被告厦门劲旅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月1日起解除。二、驳回原告李容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容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艳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