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7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肖凤与卢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凤,卢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7118号原告:肖凤,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卢庭军,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原告肖凤与被告卢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肖凤于2017年10月10日以双方要求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肖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韩亚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无代书记员 杜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