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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7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肖凤与卢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凤,卢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7118号原告:肖凤,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卢庭军,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原告肖凤与被告卢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肖凤于2017年10月10日以双方要求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肖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韩亚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无代书记员 杜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