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任海珍与青海重走青春户外运动俱乐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珍,青海重走青春户外运动俱乐部,屈永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343号原告:任海珍,女,汉族,1968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西宁市城东区西宁大厦家属院*号楼*单元***室。被告:青海重走青春户外运动俱乐部,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兴海路能源小区1号楼1单元101室。负责人:娄雪峰,男,汉族,1970年11月24日,身份证号码:×××,该俱乐部理事长,住西宁市海湖新区九号公馆8号楼1113室。第三人:屈永福,男,汉族,1966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小商品市场锅炉工,住西宁市互助路宁城家苑**号楼**楼*号。原告任海珍与被告青海重走青春户外运动俱乐部、第三人屈永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任海珍自愿撤诉,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海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海珍撤回对被告青海重走青春户外运动俱乐部、第三人屈永福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任海珍承担。审判员 董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窦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