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2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亚娜与徐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娜,徐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2民初2125号原告:李亚娜,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志,牙克石市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伟东,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李亚娜与被告徐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李亚娜于2017年9月27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徐伟东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农垦集团莫拐分公司的2017年的工资予以保全冻结,本院以(2017)内07892民初2125号民事裁定书实施了保全冻结。2017年10月11日本案由审判员乔永军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志、被告徐伟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68000元,借款占用资金利息68000×0.6%×1个月=408元,总计68408元,利息计算直至被告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4日被告称结婚需用钱,向原告借款68000元,当日原告给被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收条一张,约定2017年8月17日还款,并用被告在莫拐开具的工资卡,卡号为中国建设银行×××,作为抵押担保,而且承诺如借款到期不还用被告的位于牙克石市××楼抵押给原告,债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至今,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没有异议。会尽快还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证据认定采信如下:原告举出的1.借款协议、收款收条各一份;2.被告抵押给原告银行卡复印件一份;3.被告单位内蒙古莫拐农场对被告的工作收入证明一份。被告举出的借款协议一份。根据属上述证据和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0.6%给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同意原告的要求,本院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伟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原告李亚娜清偿借款68000元;二、被告徐伟东向原告李亚娜自2017年8月18日起以本金68000元为基数按月息0.6%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元,由被告徐伟东负担。财产保全费700元由被告徐伟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