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4执恢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詹骥林、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骥林,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恢186号申请人:詹骥林,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詹骥林与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晓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