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跃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跃军,杨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934号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1611280726。被执行人:徐跃军,男,汉族,樟树市人,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樟树市。被执行人:杨艳红,女,汉族,樟树市人,1974年12月2日,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徐跃军、杨艳红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3153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跃军、杨艳红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15371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茜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