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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20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克华与烟台泰诺融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克华,烟台泰诺融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海涛,宋凯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20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克华,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深圳华盈基金烟台分公司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姜危晴,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泰诺融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75号三水商务大厦5楼510室。法定代表人:刘海涛,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海涛,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烟台泰诺融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海阳市。被执行人:宋凯美,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烟台泰诺融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海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克华与被执行人烟台泰诺融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海涛、宋凯美(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67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宋凯美名下的鲁F×××××号汽车1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被执行人宋凯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宋凯美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宋凯美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兴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