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钱晶晶、宜昌平达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晶晶,宜昌平达石化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破申1号申请人:钱晶晶,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被申请人:宜昌平达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76963684,注册登记地宜昌市黄柏河(葛洲坝过闸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刘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钱晶晶与被申请人宜昌平达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预受理。在立案审查期间,申请人钱晶晶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破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钱晶晶撤回申请。审判长 张佑和审判员 杨 舒审判员 郑小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