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向明、赵花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向明,赵花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2727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周连华,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仕新,该行员工。被告:王向明,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被告:赵花珍,女,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向明、赵花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王向明在诉讼中已清偿债务14950元,而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红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世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