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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永州市银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亚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银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银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陈亚明,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县。本院在执行永州市银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亚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亚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银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银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刘满喜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滕继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