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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向孟江与山东省聊城市悦达物流有限公司、姜建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孟江,山东省聊城市悦达物流有限公司,姜建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22民初2450号原告:向孟江,男,l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朝国,宣汉县东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省聊城市悦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庆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姜建刚,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念春燕,该公司员工。原告向孟江与被告山东省聊城市悦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物流公司”)、姜建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聊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孟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朝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悦达物流公司、姜建刚、大地财保聊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一、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l591.50元,残疾赔偿金5667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400元,护理费408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20元,住宿费588元,交通费248元,共计70597.50元正;2.第三被告在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30日,原告搭乘小型客车从宣汉县城往双河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宣双公路lKM+800M处,与高海勇驾驶的姜建刚购买,挂靠于悦达物流公司的车相撞。原告多处受伤即被送往宣汉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同年7月20日治疗终结出院。经宣汉县交警大队作出了高海勇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的责任认定。2017年8月30日经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第一、二被告将事故车辆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特诉至法院。被告悦达物流公司、姜建刚没有提出答辩意见。被告大地财保聊城公司书面答辩称:1.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事故发生时标的车超载,按照商业保险条款约定,应加扣10%的绝对免赔率,保险公司在保额内实际应赔付金额l02.2万元已于2016年6月24日将赔偿款支付至交警队指定账户,我司已完成赔付义务;2.悦达物流公司出具承诺书,如再因本次事故有三者或三者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应由悦达物流公司承担;3.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8日晚,高海勇与闵令华受姜建刚雇请驾驶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XX1挂重型厢式半挂车,由山东省往四川省宣汉县行驶。同月30日7时37分,高海勇驾驶该车行驶至宣(汉)双(河)公路1KM+800M处,因制动失效,先后与相对方向杨后安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乘刘福容、刘治杰)、桂贞荣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彭仁俊驾驶的客车(搭乘向孟江、刘小玲)、苟于京驾驶的客车、符余均驾驶的轿车(搭乘符纯兰、杜连伟)、李精华驾驶的货车(搭乘李方现)等车连环相撞。事故造成杨后安、桂贞荣、刘福容当场死亡,刘治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彭仁俊、苟于京、刘小玲、向孟江、符余均、桂连伟、李方现、符纯兰受伤,九车受损。经宣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高海勇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向孟江等人无责任。同时查明,XX车整备质量7805kg,准牵引总质量38000kg,XX1挂车整备质量8000kg,核定载质量32000kg。2016年5月28日该车实际称重为54240kg。该车超载。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高海勇因本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时查明,2016年5月30日,向孟江受伤送至宣汉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20日出院,住院51天,向孟江支付医疗费用1310.50元。同年8月8日,向孟江在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检查,支付检查费用269元。2017年8月30日向孟江委托四川达州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向孟江本次车祸伤致颈7椎右侧横突骨折,胸骨柄粉碎性骨折,广泛的颈部软组织损伤,右侧第1、2肋骨骨折,左侧第1肋骨骨折等致颈部活动度受限,属拾级伤残。另查明,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悦达物流公司,实际车主为姜建刚,属挂靠车辆。该车辆已向大地财保聊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记免赔特约条款。其中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赔偿限额为100万元及不记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均为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7月11日。本院认为,原被告各方对本次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分担未提出异议,对此应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请求,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及相关证据,向孟江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为1579.5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56670元(28335元/年×20年×10%),护理费4080元(51天×80元/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20元(51天×20元/天)、住宿费588元、交通费248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鉴定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鉴定费1000元由悦达物流公司和姜建刚共同负担,该主张的打印费100元没有提供正规票据,不予支持,该主张的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因本次事故中高海勇被判处刑罚,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向孟江的实际经济损失为6518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的规定,大地财保聊城公司将XX号车的交强险赔偿款全额赔付了本次事故中的其他被害人,故本案赔偿款应由大地财保聊城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十一条(三)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因本次事故车超载,故保险公司免陪部分应由姜建刚和悦达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大地财保聊城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57766.95元[(65185.50元-1000元)×90%],由被告姜建刚、悦达物流公司连带赔偿7418.55元[(65185.50元-1000元)×10%+1000元]。被告悦达物流公司、姜建刚、大地财保聊城公司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向孟江因本次事故受伤的医疗费1579.50元,残疾赔偿金56670元,护理费408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20元、住宿费588元、交通费248元,伤残等级鉴定费1000元,共计65185.50元。由被告大地财保聊城公司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57766.95元,由被告悦达物流公司、姜建刚连带赔偿7418.55元;二、驳回原告向孟江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被告悦达物流公司、姜建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胜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