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催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宁波新力磁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新力磁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催86号申请人:宁波新力磁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海关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7226306P法定代表人:岑新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清清,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宁波新力磁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000051/2445447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1月12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新力磁钢有限公司、收款人呼和浩特市锡正科贸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宁波分行慈溪支行,背书人呼和浩特市锡正科贸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新力磁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新力磁钢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君亚审 判 员 岑央波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