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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恢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12执恢29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2016)吉01民终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41921.9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帐户下银行存款671995.96元,因被执行人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并于2017年8月31日对本案恢复执行立案为(2017)吉0112执恢299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以(2017)吉民申38号裁定驳回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划拨了上述款项,于2017年9月10日付款给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63176.96元,扣留执行费8819.00元,本案结案。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对本案结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案(2017)吉0112执恢299号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