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童文和、王春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文和,王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6执253号申请执行人:童文和,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王春林,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文和与被执行人王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180000元,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祝红光审判员 汪碧波审判员 应建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项昕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