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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永君诉陆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君,陆鑫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1056号原告:张永君,男,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鑫杰,男,199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永君与被告陆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张永君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永君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君撤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张永君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人民陪审员  谌生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