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永君诉陆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君,陆鑫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1056号原告:张永君,男,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鑫杰,男,199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永君与被告陆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张永君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永君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君撤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张永君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人民陪审员 谌生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