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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7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耿某与李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李某,任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7654号原告耿某,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蒙古族,职员,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63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县。被告任某,女,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李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任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审判员梁永芳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李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