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7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耿某与李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李某,任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7654号原告耿某,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蒙古族,职员,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63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县。被告任某,女,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李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任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审判员梁永芳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李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