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薛永勋、叶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永勋,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742号申请执行人:薛永勋,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叶萍,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永勋与被执行人叶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执1742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仙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