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沈金达电缆有限公司与郑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达电缆有限公司,郑立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3620号原告:沈金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南曹村。法定代表人:孟建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岭芳,该公司职工。被告:郑立飞,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人。原告沈金达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发现本案被告郑立飞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牛英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保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