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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沈金达电缆有限公司与郑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达电缆有限公司,郑立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3620号原告:沈金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南曹村。法定代表人:孟建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岭芳,该公司职工。被告:郑立飞,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人。原告沈金达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发现本案被告郑立飞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牛英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保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