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曾云与成都公场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云,成都公场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644号申请执行人:曾云,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成都公场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潘回春。本院在执行曾云与成都公场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执行依据成武劳人仲裁字(2017)第152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