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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沈杰与中盛大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期货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杰,中盛大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蓝云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期货交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初351号原告:沈杰,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韡骅,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盛大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14号楼5层503。法定代表人:鲍春明。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218号7楼。负责人:耿静良。被告: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峨山路613号11幢3层3室。法定代表人:黄家林。被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被告:北京天蓝云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5号楼14层1601。法定代表人:李银科。原告沈杰与被告中盛大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蓝云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沈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沈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 荆代理审判员 赵 纳代理审判员 申峻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禹海波书 记 员 杨艳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