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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龙与双彩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龙,双彩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龙,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彩虹,女,汉族,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居民。上诉人李龙因与被上诉人双彩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小虎审 判 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