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龙与双彩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龙,双彩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龙,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彩虹,女,汉族,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居民。上诉人李龙因与被上诉人双彩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小虎审 判 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