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执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魏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魏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678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申请人:魏嘉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申请人魏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魏嘉名下价值219271.52元的财产。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魏嘉名下价值219271.52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驰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