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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林与湖北品骏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湖北品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4371号原告:杨林,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湖北品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1259号。法定代表人:聂剑平。原告杨林诉被告湖北品骏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杨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林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林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