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林与湖北品骏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湖北品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4371号原告:杨林,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湖北品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1259号。法定代表人:聂剑平。原告杨林诉被告湖北品骏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杨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林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林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