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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重庆鑫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汪正琼徐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汪正琼,徐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241号原告:重庆鑫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18号第1幢第一层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刘德东,公司经理。被告:汪正琼,女,1990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徐涛,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重庆鑫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正琼、徐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鑫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2.00元,由原告重庆鑫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晓东人民陪审员  谢兴华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森升 关注公众号“”